联系我们

姓名:王林超
手机:13656796411
邮箱:756552809@qq.com
证号:13310201710785198
律所: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17A-02室

您当前的位置: 路桥律师——四二一解读> 合同纠纷> 居间合同对居间人是否有要求
`

居间合同对居间人是否有要求

来源:路桥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vipshlhcc.com/   时间:2021-04-29 09:04:25

分享到:0

一、居间合同对居间人是否有要求

民法典规定,居间合同对居间人有要求,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居间人的忠实和尽力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忠实义务是指居间人就自己所为的居间活动,都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居间人应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

2、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3、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

居间人在负有忠实义务的同时,还负有尽力义务。判断居间人是否有尽力义务及其范围如何,应就其合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报告居间人的任务在于报告订约机会给委托人;媒介居间人的任务除向委托人报告订约信息外,应尽力促使将来可能订约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排除双方所持的不同意见,并依照约定准备合同,对于相对人与委托人之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和和克服。如果居间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居间人则负有尽力提供有关成交机会和商业信息,促使合同订立的义务。

电话联系

  • 13656796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