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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律师讲述 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是否没有书面合同

来源:路桥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vipshlhcc.com/   时间:2023-01-03 1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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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起农村私房权属纠纷。原告和被告是亲戚。原告房屋交付被告居住,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5万元,还有2万元未支付。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收据。原告的产权证交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被原告拒绝。所以房子一直没有过户。日前,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腾退房屋。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接下来将由路桥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路桥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律师的回答]

  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双方均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对方已接受,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合同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的确认和原物的返还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两个问题不能在一个诉讼中同时解决。经法院向原告说明,原告撤回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直接要求被告腾退房屋。

  但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事实依据并不存在。双方虽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原告已将房屋及房屋产权证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已将大部分房款交付给原告。双方都履行了自己的主要义务,并为对方所接受。根据《民法》第四百九十条,涉案房屋买卖关系无疑成立。

  庭审中,原告否认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称被告借的房子。对此,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是原、被告双方的亲属,法院认为证人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基于相互信任,亲戚之间不保留交易的直接证据是常识。且被告长期居住在争议房屋内,持有该房屋的产权证,并对外改建、扩建、出租该房屋。但原告知道情况,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主张任何权利。因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交易的口头约定。

  此外,在起诉初期,原告不仅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还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由于原告认为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因此腾退房屋的诉讼很难得到支持。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路桥律师,路桥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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